南安市出台《南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管理规定》
为推进南安市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参建单位行为和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执业、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近日,我市出台《南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管理规定》(南政办〔2019〕106号),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南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管理暂行规定》(南政办〔2016〕251号)同时废止。本次规定更加严格了对参建单位的管理,对参建单位出现以下六类行为直接定级为D级:
(一)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以分包、转包、挂靠、出借资质证书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和虚假承诺承揽业务的;
(二)提供虚假信息、资料,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的;
(三)履约过程中出现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行贿被查实的,或被行政机关吊销证照,或被处以责令停业整顿的;
(四)履约过程中出现重大过错,对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五)履约期间累计出现三次及以上较重或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
(六)被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或根据有关规定,其他可列入黑名单的情况。
同时,提出履约期间出现一次较重或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由项目业主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给予警告处分;出现两次较重或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由项目业主提出处理意见,报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给予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载入其信用档案,并在南安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告。
政府投资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综合评价定级工作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价结果在下一年年初公布(直接定为D级的,在完成规定程序后及时公示)。
(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李月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