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摩托车借给朋友后撞人致死 车主竟被判赔11万元?

泉州晚报   2019-03-13 09:30

­  摩托车借给朋友开,朋友骑车出事故致人死伤,结果自己也要承担赔偿责任。10年前,出借摩托车的林某得知自己需要赔偿11万元时,一直无法理解。10年来,在事故中去世的张某的家属,也迟迟无法拿到全额赔偿款。近日,在南安市、柳城街道两级联调中心以及南安市法院调解员的调解下,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  2008年10月28日深夜,王某驾驶林某的摩托车载两人外出,途中与张某驾驶的无牌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王某、张某(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另一人受伤。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

­  2009年12月,法院判决,王某负70%责任,应赔偿张某家属127239.7元。林某作为摩托车的所有权人,将车借给具有驾驶资格的王某驾驶,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但林某未对摩托车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林某应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12.2万元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过的部分按过错责任分担。最后确定林某应赔偿张某家属11万元。

­  法院判决后,张某家属先后从林某处拿到1.1万元赔偿款,王某则因各种原因始终没有兑现赔偿款。之后,林某未再支付剩余款项。他给出的理由是,自身经济比较困难。另外,他一直没有想通,摩托车借给朋友是出于一番好意,撞了人自己为何要承担赔偿责任?

­  张某家属因迟迟未能拿到赔偿款,维权之路一走就是10年。去年12月,张某家属到南安市联合调解中心反映情况。因林某属于柳城街道某村村民,工作人员遂与柳城街道联调中心联系。经南安市、柳城街道两级联调中心调解员的多次走访、讲理释法和耐心沟通,以及南安市法院调解员的协同配合,日前在法院的调解室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林某一次性现金赔偿张某家属6万元,张某家属则向法院申请结案。至此,一起历时近10年的“执行难”案件得以圆满解决。(记者陈灵 黄耿煌 通讯员李志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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