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级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奖励项目开始申报
昨日,记者从南安市经信局获悉,2017年泉州市级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奖励项目开始申报。符合条件项目申报单位应于7月14日前将申报材料及电子版上报南安市经信局能源科。
据了解,本次申报项目主要围绕节能技改、节能示范、循环经济、能力建设4个方面。申报的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依附或改造的主体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目录;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项目实施后具有显著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效果,在行业内或某一地区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对节能循环经济工作有较强的带动作用;项目所在单位为泉州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的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年节能量应在3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吨)或节电量达80万千瓦时(含80万);节能示范项目年节能量应在50吨标准煤以上(含50吨);循环经济项目(除节水型企业创建项目外)投资额必须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项目已建成投产,且须在2015年1月1日以后建成。相关投入财务资料真实健全。节能项目还要求建成后已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且满足节能量审核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属于下列情形的节能项目不予支持:不同企业法人打包项目;主要因扩大产能、管理节能等非节能技改产生节能效果的项目;仅替代而未节约能源的项目;按照国家及本省相关规定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项目,如干法水泥生产线纯低温余热发电、硫黄制酸余热回收、1000立方米及以上高炉炉顶压差发电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等项目;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新能源开发利用类项目;节能产品(设备)制造及节能技术研发项目;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不再重复安排。
据悉,工业领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节能量最高按3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足10万元的项目按10万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节能示范项目中的建筑、交通、公共和商贸领域节能项目,结合项目节能效果和投资规模,给予每项不低于10万元、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循环经济项目,结合项目节水、节材、综合利用等效果和投资规模,给予每项不低于10万元、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每家不超过5万元奖励;能力建设项目,能源计量数据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项目给予5000元/个补助。(记者 赖香珠 通讯员 陈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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