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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首例网购纠纷案宣判 买家胜诉获赔500元

2016-09-22 11:57 来源:南安商报 0

­  网购裙子送妻子,到货时却发现裙子情况与店家描述不符,两次退货遭拒后,买家起诉卖家,最终获得赔偿。

­  昨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这起南安首例网购合同纠纷案已宣判,买家潘先生昨日已领取了赔偿款。 

­  网购的裙子与描述不符两次退货遭拒起诉卖家

­  今年6月19日,市民潘先生在京东花了129元,向卖家广州某贸易公司网购了一条裙子,打算送给妻子作为礼物。

­  7月,商品到货,潘先生却发现,裙子与他在网上看的不一样,不仅码数不对,吊牌上还没有中文信息。

­  “当时我在商品详情上,看到的品牌是‘圣莹天骄’,但拿到的商品上吊牌却写着一串韩文,也没法查到商品信息。经翻译,吊牌上写的是‘有梦想的人’,而码数也不对,竟然是XXXL码的裙子。”潘先生说,发现不对后,他马上和该公司联系,并两次提出退货,但均被拒绝。

­  潘先生认为,卖家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7月20日他向市法院提起诉讼维权,要求被告广州某贸易公司接受退货,退款129元,赔偿500元。由于商品没有标注执行标准和安全类别,潘先生担心面料、工艺不符合环保要求,甚至可能存在致癌风险,加上送给妻子的礼物遇到了产品问题,他因为失言和妻子吵了起来,导致家庭不和,甚至精神恍惚,本次诉讼中,潘先生还要求卖家赔偿6000元精神损失。

­  卖家存在欺诈行为买家获500元赔偿

­  今年7月20日,市法院美林法庭立案受理该起案件,并于8月24日开庭审理。据悉,该案为市法院受理的首起网购合同纠纷案件。

­  庭审中,法官对商品实物和商品详情单截图进行了比对,发现商品实物确实与商品详情单上宣传的品牌不一致,且没有标注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和“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的规定,属于欺诈行为。

­  法官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该公司收到潘先生的退货申请,应予以接受。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的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潘先生请求500元赔偿于法有据。

­  因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  最终,市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接受原告的订单退货并退款129元,立即赔偿潘先生500元。至于精神损失费,经办法官表示不予支持。法官认为,虽然被告的销售行为存有欺诈,但是并没有对潘先生造成人身或者人格损害,不构成法律规定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记者 洪丽燕 通讯员 张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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