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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森林公安网上追逃嫌犯落网 曾因盗窃罪“三进宫”

2016-08-31 18:26 来源:闽南网 0

  闽南网8月31日讯(闽南网见习记者 梁君栋 通讯员 陈莉莉)  前天晚上19时许,南安市森林公安分局官桥派出所与南安市公安局水头派出所通力合作,严密布控,在南安市水头镇抓获水头镇朴山村“小山”山场桉树盗伐案网上在逃犯罪嫌疑人黄某生。

  日前,南安市公安局官桥森林派出所接群众电话报警,称其种植在水头镇朴山村“小山”山场的桉树被不明人员砍伐。接报后,官桥森林派出所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查和调查工作。

  经多方调查取证,2015年9-10月间,水头镇朴山村村民黄某生违反《森林法》规定,擅自雇佣工人到水头镇朴山村“小山”山场砍伐陈某罕及李某成种植的巨尾桉,并将巨尾桉运走出售。 

  经鉴定,犯罪嫌疑人黄某生盗伐的林木蓄积量超过20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盗伐林木罪。

  经多次传唤,黄某生拒不到案接受审查,2016年8月9日,南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依法对黄某生办理刑拘手续,并网上追逃。前天晚上,犯罪嫌疑人终于落网。

  据悉,犯罪嫌疑人黄某生今年60岁,步入花甲之年。年轻的时候因三犯盗窃罪共被判刑十五年,出狱后仍好吃懒做、不务正业,最终又再次触犯刑法,即将面临法律的审判。  

  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生已被南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普及】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四款: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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