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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农村集体聚餐超50人需提前备案

2016-07-13 11:28 来源:南安商报 0

­  昨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南安市政府于近日印发《南安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根据《规定》,农村聚餐50人以上的活动举办者或承办者应进行申报和登记备案管理。

­  《规定》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是指城市郊区及农村地区家庭或者单位因婚丧嫁娶、节庆聚会、乔迁贺喜等事由举办的非经营性自办宴席。

­  根据《规定》,聚餐活动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对5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进行申报和登记备案管理。聚餐活动举办者或承办者应于活动举办前5个工作日内填写《南安市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申报审批表》,将聚餐活动举办时间、地点、参加人数、原料来源和菜肴清单等内容提前报告本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

­  食品监管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分级开展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报告登记、现场检查指导。对50人以上(含50人)250人以下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由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对250人以上(含250人)500人以下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由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必要时由乡镇(街道)食品监管部门派人进行现场指导;对500人以上(含500人)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由乡镇(街道)食品监管部门派人会同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必要时由市食品监管部门派人进行现场指导。

­  《规定》指出,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原料的采购和贮存应符合规定,食品原料应从正规渠道采购,并索取对方销售凭据,以备查验,食品加工过程应符合相关具体规定。举办超过100人的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与承办者应根据要求对每餐次的食品成品进行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标明具体日期、餐次,放置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克,并做好留样记录。

­  “此规定是为了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监管,有效预防食物中毒等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村地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市人民政府对全市范围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属地责任,举办者和承办者作为第一责任人。(记者 黄伟励 通讯员 黄冰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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