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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气象设施保护办法7月起实施 对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为可开罚单

2016-06-29 10:04 来源:南安商报 0

­  记者昨日从福建省气象局获悉,《福建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并禁止任何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  福建省气象局副局长葛小清介绍,目前,全省70个国家级气象观测站中,有18个台站的气象探测环境遭受或即将遭受破坏;因受气象探测环境影响,近两年完成迁建的台站就有3个,正在迁建的有4个,可能迁建或拟提出迁建的有11个,其中一些台站已经多次搬迁,还有一些台站遭到破坏至今还没有落实好解决办法。

­  《办法》分别对政府、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的职责和社会公众的义务作出具体规定,重点规范了分类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建设工程审查、气象台站迁建、禁止危害行为、事中事后监管和违法行为追究等6项制度。

­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规定气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等部门编制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将其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一实施,从而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放到城乡建设全局中统筹规划。同时,已编制的城乡规划及城乡规划调整要兼顾探测环境保护。这将改善气象台站为建设项目“让路”的现象。

­  《办法》还明确,6类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是禁止实施的,包括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焚烧等活动;设置影响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工作效能和使用功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或者其他干扰源;占用、干扰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的通信信道;在气象设施上系留、安装、悬挂、捆绑与气象探测无关的物品;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  《办法》还专门对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禁止性行为进行了列举,包括修建高度不符合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设置违反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障碍物;修建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公路、铁路、水体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工作效能的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在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焚烧等活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  今后,福建省气象部门将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建立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依法作出处理。对于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除了要责令停止、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以外,对违法单位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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