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上建机砖厂毁坏35亩耕地 南安3男子被罚71万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花重金租用农用地建机砖厂,事后经国土部门多次制止仍不停止,机砖厂的施工造成农用地被严重毁坏,投资者还没赚到钱公安就找上门了。
昨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官桥的3名男子杨某对、杨某海、杨某良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分别被判刑并处罚金,判决于昨日生效。
杨某对、杨某海及杨某良3人都是南安官桥人,本打算合伙建一个机砖厂赚钱。通过前期查看,杨某对等人相中了位于官桥新垵水库边的一片农用地,遂于2012年1月与该地块所有的村集体签了租赁合同。合同中,村集体表示,除了平整土地外,杨某对一方不得破坏地下矿土资源,且承租该地创业发展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杨某对等人欣然应允,预付了10万元租用了20亩,风风火火开始平整土地、兴建厂房。其中杨某对出资32万元,杨某海、杨某良分别出资24万元,由杨某对负责机砖厂的事务,包括基建、管理、销售等。
建设厂房期间,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先后2次下发《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进行制止,之后又多次到现场喝止,但杨某对等人仍继续非法占用该土地,于2012年6月完成厂房建设并投入生产。2012年11月,因为机砖厂亏欠,且政府部门多次下发违法通知书,杨某海、杨某良退缩了,纷纷退出股份,机砖厂遂由杨某对一人经营。
2013年10月28日,泉州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组,会同福建省地质测绘院技术人员对涉案地块进行实地勘测和耕地破坏情况调查认定。同年11月28日作出的鉴定结论显示,被破坏的土地面积为35.93亩,建有砖窑一座,简易棚7座,其余为堆土场、晒砖场及贮煤场,周边为桉树和杂林地,地形为丘陵缓坡地。经核对官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宗地涉及占用基本农田35.91亩,超出了租用的20亩,并已造成对耕地种植条件的完全破坏,一时难以彻底清理和恢复,达到耕地严重毁坏程度。
2014年3月27日,市国土局对杨某对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退还土地35.93亩,限期拆除非法建筑物8栋,对非法占用土地35.93亩的行为处以不符合规划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71万余元,杨某对却一直未执行处罚决定。
2014年10月和2015年6月,镇政府2次组织对该机砖厂强制拆除6栋建筑物。得知后果严重,杨某对自行拆除了其他建筑物,之后还主动复耕,至2015年8月份复耕完毕,但71万余元的罚款迟迟未交。
去年年底,杨某对、杨某海、杨某良先后主动投案。公安对其取保候审,并于今年4月14日对3人予以逮捕,此后,杨某对等人才缴交了71万余元的行政罚款。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对等人的亲友也积极帮他们缴纳了罚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对、杨某海、杨某良3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建设厂房,数量较大,造成被占耕地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对3名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判决,判处杨某对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杨某海、杨某良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各处罚金6万元。
据介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即达到‘数量较大’。”法官提醒,除了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等行为外,在耕地上进行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即可构成此罪。(记者 洪丽燕 通讯员 方碧芬)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