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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鼓励“飞地招商”的实施意见》出台并正式下发

2016-06-01 10:17 来源:南安商报 0

­  昨日,记者从市商务局获悉,《南安市鼓励“飞地招商”的实施意见》已出台并正式下发,今年1月1日以后确认的飞地项目将按照该意见执行。

­  《意见》由总体思路、分成机制、确认办法、组织领导、附则等五部分组成。按照“谁招商、谁受益,谁落地,谁受益”的原则,形成招商项目利益分配机制,调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招商的积极性。

­  在分成机制方面,《意见》明确“飞地招商”项目形成的合同利用外资、实际利用外资、市域外内资等3项指标5年内全部归属引进项目的乡镇(街道)、开发区(简称引进方);“飞地招商”项目形成的工业产值、固定资产投资、限额以上商业、出口等5项指标5年内由引进方和项目落地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简称落地方)按5∶5分成;“飞地招商”企业项目自纳税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税收由引进方和落地方按5∶5分成。

­  “上述3项指标5年以后全部归属落地方。引进方下一年度的考核指标基数相应扣除。”市商务局招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外,5年内因“飞地招商”项目而给予乡镇(街道)、开发区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奖金、奖项归属引进方,5年后归属落地方。

­  该负责人表示,引进方在与投资者达成初步意向之后,应及时向市招商选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市商务局)申报“飞地招商”项目备案,项目正式落地后报市招商选资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引进方在备案和申报项目确认时,应提供招商的前期工作情况及投资者和落地方的书面证明、投资项目基本情况等资料。”

­  需要注意的是,市域内现有企业跨乡镇搬迁或扩建,不作为“飞地招商”项目,对在“飞地招商”项目上弄虚作假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视情节将给予严肃处理。

­  据悉,2016年1月1日以前确认的飞地项目仍根据2008年1月下发的《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鼓励发展“飞地工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按原口径执行。(记者 庄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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