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一男子讨要工资起纠纷 酒后车间泼汽油威胁纵火
找工厂财务结算工资,却被告知“工资以前已多发,要结算还要把多发的退还。”没能领到钱还得倒贴,金淘男子一怒之下,竟然买汽油泼洒车间威胁纵火。
昨日,记者获悉,市法院已依法对59岁的男子方某作出一审判决:方某因犯放火罪和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获刑2年,并处罚金1500元,判决于今日生效。
惊险男子往车间泼汽油拿出打火机要点燃
2015年10月13日13时许,金淘某雨具厂的工人已陆续打卡上班,车间里,七八名工人开始忙碌起来。
“我刚打卡上班,突然看到方某骑着摩托车直接到车间里,之后走进厕所。”一名工人说,才一转身的时间,就听到方某在车间里嚷嚷。
“我要把办公室烧了。”“快跑,不要靠近我。”方某一边喊着,一边向车间和财务室泼洒汽油,工人们劝也劝不住。
倒完两瓶汽油后,方某又一把推倒自己的摩托车,并用安全帽装汽油,想继续泼。此时,老板杨某闻讯赶来,一把将其拉到一边劝解,工友们也聚集到财务室外。拉扯间,方某突然从口袋里拿出一个打火机,作势要点火。
此时,车间里不仅有工人,还有不少纸箱,真点起火来,后果不堪设想。一旁的工友见形势危急,一拥而上要抢打火机,方某却死死将打火机护在肚子上。
争抢间,民警赶到现场。“快帮我把钱要回来。”见到民警,方某情绪激动。民警调查了解到,工厂并没有拖欠方某工资,于是开始试着开导他,可他始终不肯放下打火机。这时,民警抓住方某一个疏忽,抢过打火机。
“把打火机还给我,我做了这些,他们这么多人,没有打火机我会被揍的。”方某称,他并不是真的想放火,“我怕老板打我,就拿出打火机吓他,想让他跟我好好谈工资的事情。”案发后,方某如是供述。
原因为威胁老板给工资事前还自己先报警
经调查,方某年近六旬,家住金淘,去年2月受聘进入该雨具厂当裁剪工。方某称,一开始他和老板约定每月保底2000元,前3个月他都拿到了工资。后来工厂生意不好,方某有时候只打卡,没有干活。
同年10月12日,老板杨某通知他结算工资,不用上班了。方某便找到财务,询问自己8月工资,没想到,财务告知他,工资以前已有多发,要结算还要把多发的退还。
“当时我就因为厂里没有提早跟我说不用上班而生气,加上还要倒贴钱给厂里,我更加生气。”方某供述,他认为老板欠了他4000元左右的工资。
10月13日,方某和朋友喝酒后,便骑着摩托车回家,心里越想越不对,途中看到一家摩托车维修店卖汽油,顿时心生邪念,想以放火的方式威胁老板。
邪念一起,方某先自己报了警,希望民警能帮他讨工资,还说如果厂里不给工资的话,就要放火。民警赶紧劝方某不要冲动,并马上赶往雨具厂。方某因放火又涉嫌醉酒驾驶被抓。
经鉴定,方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05.6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案件审理过程中,雨具厂法定代表人对方某表示谅解。
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某因薪酬纠纷意图在厂房内放火,因被制止而未能得逞,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又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放火罪和危险驾驶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市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释放火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法无人员伤亡也将追刑责
“方某的行为实属不该,如果要讨薪需以法律途径,不可通过极端方式解决,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经办法官说,放火行为是刑法严厉禁止的,放火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也将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表示,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是刑法中的一条重罪。本案中的方某泼洒汽油的地方是工厂车间,里面不仅有大量货物还有不少工人,放火严重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即使没有造成实际人员伤亡,也构成放火罪。(记者 洪丽燕 通讯员 徐会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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