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买工伤险面临巨额赔偿 企业起诉部门欲“翻案”
昨日,南安市法院开庭审理了福建某建设发展公司诉晋江市人社局、第三人张某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并邀请泉州市委党校讲师吴铭东作为专家参与会审。
【庭审】不服工伤认定起诉晋江人社局
该案原告系福建某建设发展公司,被告系晋江市人社局,第三人张某(四川人)。
据了解,张某和妻子王某都是福建某建设发展公司员工,在晋江某工地上班,两人在同一木工组,工友苟某在另一木工组;福建某建设发展公司未给张某投保工伤险。
张某称,2013年7月23日,王某在工作期间跟苟某为争一根工地用的支撑钢管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他上前劝架,不料却被苟某一脚踢倒,致其左膝部受伤。事后,经鉴定伤势达9级伤残,苟某也因犯故意伤人罪被判刑,并赔偿11万元。其间,他还向泉州市人社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
2014年5月26日,泉州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但在同年10月28日被丰泽区法院判决撤销。之后,工伤认定职权下放,去年7月,晋江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认定张某所受事故伤害系工伤。这下,公司不服了,今年1月5日将晋江人社局、张某诉至南安市法院,诉请撤销该工伤认定书,依法判令被告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争议】张某是否是因工作原因受伤
庭上,原被告以及第三人针对案件焦点展开辩论。
原告认为,当时王某在工地工作时因争用钢管与苟某发生纠纷并引发打架,张某未上报管理员处理,擅自参与争吵被苟某踢伤并不是出于工作原因,而是以丈夫身份为妻子出气引起打架。晋江市人社局未查明事实而作出张某所受伤害属工伤的认定决定,没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辩称,他们在重新认定张某工伤时,曾于2015年6月12日依法向原告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要求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举证,但其未能提供张某所受事故伤害不是工伤的有效证明。他们在进行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核实后,认为张某属于在工作时间、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并及时把工伤认定书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
当庭,第三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也提出,张某与妻子王某同属一个木工组,王某与苟某因争用工地的钢管发生纠纷,张某也是为了争用钢管参与劝架而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且张某与对方并无仇怨,并没有无中生有地去动手打人,而是被他人进行暴力人身伤害,这完全符合相关规定,属于工伤。
在专家会审环节,吴铭东针对该案发表了中立性、专业性的意见,庭审后还将出具书面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当庭,市法院未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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