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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为了2000元租金 涉嫌污染环境被起诉

2016-03-22 17:04 来源:南安商报 0

  明知对方未按国家规定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在未建设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陈某还将其房子租给对方进行非法电镀加工,承租人非法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近日,陈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市检察院依法起诉,成为南安市首起涉嫌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案情】接举报突查电镀加工点 非法排放废水超标准3倍

  2015年3月27日,接群众举报,南安市环保局联合南安市公安局美林派出所等部门对美林街道一电镀加工点进行突击检查,当时电镀加工点并无工作人员在场。

  检查组现场发现该加工点生产中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由地面排水沟汇至一地漏后通过PVC管道直接排至外环境,现场未配套建设相应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执法人员当场对排水口的废水进行取样。

  经南安市环境监测站检测并经福建省环保厅批复认可,监测结果显示:加工点厂房排水沟生产废水的总铬浓度值为26.5mg/L、六价铬浓度值为2.49mg/L、总铜浓度值为463mg/L,分别超出GB21900-200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限值25.5倍、11.45倍、925倍。

  【调查】房子租不明身份男子 让其从事非法电镀加工

  案发后,49岁的美林人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原来,该非法电镀加工点是陈某租给一外地男子的。

  2015年1月,陈某在明知一外地男子(身份不清,另案处理)未按国家规定办理任何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的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仍将其位于南安市美林街道的一场所出租给该外地男子从事非法电镀加工。

  据陈某所述,当时不仅收取了2000元房租(一个月300元左右),而且为电镀加工点提供用电。

  检察院认为,陈某在明知他人向其租用房屋从事非法电镀加工会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场所,放任承租人非法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检察官提醒:不懂法的老百姓要注意,切勿贪图蝇头小利随意将房屋出租给非法作坊和加工点。如明知他人向其租用房屋从事非法电镀加工会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场所,就造成了共同犯罪。收进口袋的是几百元,污染环境却祸及子孙几百年。

  普法链接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记者 赖香珠 张亦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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