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钢管追打校友致其摔倒在地被车碾死 法院怎么判?
深夜里,肖某偶遇曾殴打过自己的校友,持械追打致其在逃跑中倒在马路中央,后被小车碾死。为此,肖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市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
判决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被告均不服并上诉至中院。昨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泉州中院对原判决予以维持。
疑团年轻男子躺死路中监控显示曾被追打
深夜,冷风呼呼吹着,南安美林凤凰路中央却横躺着一名年轻男子,走近一看,男子的身边还有大量血迹……
今年1月31日0时49分,美林派出所民警接到该起警情,立即赶到现场,但男子已无生命体征。
男子身上的身份证显示,死者为黄某,南安人,今年21岁。
根据现场痕迹,民警初步判断该案可能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并立即联系交警大队到现场勘查,同时组织人员调取周边的视频监控。
当天3时35分,民警在查看某路段监控时,发现了蹊跷。
监控视频指向当日0时43分许,黄某正一边打着电话一边在马路上行走,直至美林凤凰路中段。突然,监控画面蹿出了一名男子,手里还拿着不明器械,朝黄某追打而去。黄某在逃跑过程中,往后一倒躺倒路中,而该男子不顾其死活,很快消失在监控画面中。0时48分许,躺在路中的黄某被一辆小车碾过……
黄某的死可能另有隐情,警方初步认定这是一起凶杀案,并加大警力展开侦查。
31日20时许,肇事司机蔡某(已判刑)主动投案,而视频中的行凶者也在2月11日被抓获,真相浮出水面。
真相因旧怨被追打摔倒路中后被车碾压致死
经调查,监控视频中的行凶男子为肖某,22岁,与肇事司机蔡某并不相识,但和黄某是初中校友。这起悲剧源于3年前的一次琐事纠纷。
2012年的一次初中聚会,黄某曾遭肖某殴打,而后在某次偶遇肖某后,便结伙打了肖某一顿,对此肖某一直怀恨在心。
1月30日23时许,肖某在美林凤凰路偶遇黄某。想起往日的恩怨,便盘算着要教训下黄某。但因之前在黄某手里吃过亏,肖某怕打不过黄某,遂到附近的一家店面门口拿了根不锈钢管,返回该道路等待。
看到黄某走来,肖某就挥着不锈钢管冲了出去。黄某慌忙逃跑躲避,在逃跑过程中,突然仰面摔倒在公路中央的水泥地上,手不停地颤抖,嘴里也发出“哼哼”声。
肖某上前看了一眼,将钢管丢弃在路边后便骑车扬长而去。
黄某倒地后,正要回家的蔡某行经此处,并未注意到躺在路中的人。“当时车抖了一下,我意识到可能碾到东西,开了一段路后调头查看,这才发现碾到人了。”蔡某说,惊慌之余他没有报警而是驾车回家,早上出门时听到街坊都在议论此事,就到派出所投案。
经鉴定,黄某的死因为失血创伤性休克及颅脑损伤,其损伤为交通事故形成。
判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小伙获刑10年6个月
案发后,肖某和蔡某均被检方提起公诉。在蔡某的交通肇事案中,因其主动与被害的黄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其部分经济损失31万元,并获得谅解,最终获判缓刑。而肖某则犯了故意伤害罪,被市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且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的父母)12.7201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对肖某民事赔偿数额有异议,肖某认为,其对被害人死亡持有过失而非故意,应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请求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从轻处罚,双方均上诉至中院。昨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泉州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为何肖某犯的是故意伤害罪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当时肖某持械追打黄某,致其倒地受伤于公路中央,身体不能动弹,后被蔡某驾驶的车辆碾压致死,肖某追打黄某的故意伤害行为,是造成黄某倒地受伤处于危险境地的原因。”法官解释,此时,肖某负有排除黄某危险的义务,虽然肖某事后有叫朋友到现场查看试图排除危险,但已经迟了。
“没有肖某的故意伤害行为,黄某就不会发生被车辆碾压致死的后果,黄某之死与肖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具有刑事上的因果关系,肖某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故意伤害刑事责任。”法官表示,肖某因先前琐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据了解,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的结果均出于过失,既不希望也不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出乎意料之外的。
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中则没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
这两个罪有着不同的法律后果。过失致人死亡罪一般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是三到七年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则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记者 洪丽燕 通讯员 李炳南)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