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遭污蔑泼对方汽油欲点火 想拿回店面押金夜半烧店门
因怀疑邻居发短信污蔑自己,南安的洪某某竟提汽油上门理论,作出过激行为;为讨回店租押金,山西人卫某冲动之下也干了火烧店面这样的糊涂事。两人均因放火罪被判刑。
昨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今年初以来,市法院已立案受理8起纵火案,目前审结6起,已有6人因犯放火罪被判刑。
怀疑邻居污蔑自己男子带汽油上门
洪某某今年54岁,南安人,常年在外做生意,和邻居洪某平时没什么恩怨。可今年4月,因为一条短信,他千里迢迢赶回老家找洪某算账,甚至跑到对方祖厝欲放火,只为“吓唬对方,讨个说法”。
原来,今年4月初,洪某某收到一条短信,内容说他霸占弟弟的店面。他看后十分气愤,还查出洪某曾发过该短信,遂怀疑是洪某污蔑自己。4月9日9时许,他带着一大瓶汽油冲到洪某家中,此时洪某正忙着料理家里的白事。
看到洪某,洪某某迅速走上前拧开汽油瓶,将汽油往洪某身上泼。“你为什么要发短信诽谤我、侮辱我?”洪某某红着眼大声质问道,一手还拿着打火机。
“凭什么说是我发的?”洪某与之争吵起来。争吵间,洪某的伯母、兄弟等人围了过来。洪某某见状,竟威胁要点火,并顺势打了一下打火机,但没点着。众人看到这一幕吓了一跳,赶紧上前拉开洪某某,并抢走他手中的汽油瓶,洪某的弟弟赶紧报了警。
法院审理后认为,洪某某为泄私愤故意纵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洪某某因他人阻止而无法实施点火行为,并非其主动放弃犯罪,属犯罪未遂,予以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洪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该判决已于本月10日生效。
拿不回押金男子火烧店门
无独有偶,4月中旬,洪濑某店面半夜突然着火,经查竟是一名26岁小伙子点的,而放火原因竟是“为了吓吓房东,让他退点钱”。
卫某,山西人,26岁。今年3月底,他和妻子到洪濑,找房东官某租了一间店面做生意。双方协商好,房租1年2万元,半年一付,押金5000元,若违约,押金也要被没收。当时卫某手头拮据,只交了5000元押金和第一个月的房租1800元。之后,卫某装修完店面却了解到,别人只交了2000元押金,卫某觉得很不合理,加上开业10天一直没生意,他更认为这是倒贴钱的买卖。
眼看着没生意,卫某索性找官某说店面不开了,要求退押金。但官某认为他并无违约,不肯退,为此,两人没少争执。一天下午,卫某经过店面时,看到门上重新贴上了招租广告。“我一个月的店租还没到,就重新招租了,明显不对。”
卫某越想越气。4月15日凌晨3时许,卫某偷偷取了400ml汽油装在瓶子里,骑着电动车来到官某店面前。他先是拿出笔在店面门上写了“鬼屋也敢租,全家死”的字样,随后又将汽油倒在卷闸门墙角处并点燃。
看到火烧了起来,卫某转头跑回家蒙头大睡。此时,正在休息的官某闻到汽油味,便探出头查看,发现了火势并及时将其扑灭,但卷门闸已经被烧黑。
近日,市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卫某故意纵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记者获悉,卫某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
法官放火罪是重罪危害公共安全
据了解,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放火罪是重罪,危害性极大,只要点了火,并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放火罪。”法官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官提醒市民,生活中无论遇到什么事,一定要保持冷静,三思而后行,切勿因一时冲动,任意妄为而铸成大错。(记者 洪丽燕 通讯员 孙越 孙承海)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