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首例涉恶案件宣判 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闽西日报   2018-12-06 11:25

­  11月30日,永定法院审理首起涉恶案件宣判,廖某龙等9人因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一审被判处一年至四年的有期徒刑,其中廖某龙等5人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  2016年6月至2018年1月,以被告人廖某龙、罗某海为相对固定的纠集者,纠集被告人周某瑜、张某杭、苏某等团伙成员,在永定城区及周边乡镇,主要在城区皇家至尊KTV聚集、逞强好胜、滋事。除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之外,还多次应相关工程施工老板的请求,在永定城区及周边乡镇建筑项目工地,聚众造势,为非作恶,形成恶势力团伙,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廖某龙、罗某海、周某瑜等六人此前曾因寻衅滋事罪或其他犯罪被判入狱,是累犯。

­  这一案件由永定法院院长郭盛元任审判长,与2名员额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适用“3+4”大合议模式组成合议庭,于11月14日开庭审理。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龙伙同被告人罗某海、张某杭、周某瑜、苏某、苏某高等人为寻求刺激、逞强耍横,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5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5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龙、郑某龙、陈某峰、罗某辉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4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4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通讯员刘永良胡莹亮李汉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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