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非法向小溪河上游流域排污 犯污染环境罪 两责任人被判刑并罚款

闽西新闻网   2017-12-08 10:34

  排放水污染物,若超标超总量,轻则被罚款,重则被拘留甚至判刑。小溪河流域上游的龙岩福佳工贸公司就因环境违法而付出沉痛代价——

  12月4日,新罗区法院公开审理一宗由新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污染环境案。经庭审,被告单位龙岩福佳工贸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猛、锌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邵某、修某对被告单位污染环境的行为均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今年2月22日,龙岩福佳工贸公司中甲铁矿厂在选矿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尾矿、矿渣均露天堆放,无“三防”(防雨、防扬尘、防流失)措施,造成堆场内的淋溶水经堆场空地流入工人宿舍楼后面坑洼内铺设的一条直径约5厘米的钢管管道,排入矿区底部的小溪后流入中甲溪。该外排水样经新罗区环境监测站监测分析,总锰监测值为170mg/L,超过《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采矿、选矿废水排放标准的84倍。

  另外,福佳工贸公司黄洋选矿厂原矿堆场露天堆放的产品(铁清粉),无“三防”措施,与山泉水和生活废水混合后排出外环境。该外排水样总锰监测值167mg/L,超过排放标准82.5倍;总锌监测值81.8mg/L,超过排放标准39.9倍。该厂堆场底部往南方向空地露天堆放生产产品(铁清粉),无“三防”措施,雨水淋溶后的废水未收集,经地面通过距堆场东边挡墙墙底人为打开的高约20厘米、宽约35厘米的半圆形缺口流入黄洋溪。该外排水总锰监测值为53.6 mg/L,超过排放标准25.8倍。

  庭审后,法院当场作出宣判:被告单位龙岩福佳工贸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邵某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修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记者 林阿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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