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罗一珠宝店抵用券多出附加条件 消费者积极维权

闽西日报   2018-06-07 11:42

­  近日,消费者陈女士称其在新罗区一店铺消费后可凭单据到某珠宝店抽奖,陈女士抽中两千元抵用券后想用该券购买一只手镯时,店家表示只能抵一千元或购买两件商品才可使用两千元的券,而抽奖时并无说明需要该限制条件。因此,希望工作人员帮忙调解。

­  依据新《消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又依据《消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接诉后,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调解,该店家最终与消费者达成一致:同意消费者使用该抵用券购买一只手镯。消费者表示满意,调解成功。

­  在本案例中,消费者因消费后抽奖得到抵用券时,店家就应向消费者明确该抵用券的使用规定,而不是在消费者使用该券时才多出附加条件。在此,新罗区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收到店家的抵用券时应问清该券的使用范围及限制条件,从而做到明明白白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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