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一11岁小孩私买手机父母要求退款遭拒 如何维权?

闽西日报   2018-02-26 12:06

  日前,漳平市一年仅11岁的陈姓小朋友,从家里偷偷拿走1000元到商场买了一部手机,其家长多次找到销售商要求退货,但销售商拒绝。那么,该如何让商家退货退钱?

  法官提示:《民法总则》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民法通则的“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由于小陈只有11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手机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他的民事活动范围,且事后未得到家长的追认,故该行为无效。家长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销售商,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要求销售商退还手机购买款。(通讯员陈立烽陈利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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