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首例涉恶案件公开宣判 三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获刑

闽西日报   2018-10-22 11:22

­  9月30日,长汀县人民法院对长汀首起涉恶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团有期徒刑6年9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曹某霖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被告人黎某鑫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  2017年5月左右,被告人吴某团、曹某霖和黎某鑫(二个月左右退出合伙)在长汀县大同镇腾飞一路铁厂小区6号店合伙成立欢喜金融公司,未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在长汀县城区及周边地区非法放贷谋取利益。黎某鑫在吴某团的纠集下,为获得帮吴某团、曹某霖讨债后得到收回款项20%的催收费,积极参与吴某团、曹某霖的非法讨债。其间,吴某团、曹某霖、黎某鑫伙同吕某、李某、陈某(均另案处理)对无法及时偿还本金或者支付利息的借款人采取语言威胁恐吓、高音喇叭喊叫滋扰、跟随纠缠等手段非法讨债10起,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中:吴某团、曹某霖作案9起、黎某鑫作案8起。到案后,吴某团、曹某霖、黎某鑫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团、曹某霖、黎某鑫经常纠集在一起,成员较为固定,吴某团、曹某霖合伙经营非法放贷,是首要分子。黎某鑫虽不是合伙人,但参与实施了大部分的共同犯罪,积极主动参与,是重要的组成人员,是主犯。吴某团、曹某霖、黎某鑫在长汀县城区及周边多次实施“软暴力”讨债、恐吓他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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