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技 > 互联网 > 正文

知乎起诉微博营销号侵权 微博平台能否置身事外?

2016-07-07 15:30 来源:搜狐 0

­  微博责任几何?

­  微博相关人士向记者提供了《微博社区公约》、《微博社区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两份规定均对侵权提出部分约束。

­  《微博社区公约》第二十一条要求用户尊重他人著作权,发布他人原创内容需注明出处。但是,微博未要求其用户必须获得原创者的许可。

­  《微博社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又提出“原创内容是指首发于微博的多媒体内容”,对于微博原创内容的站内侵权,有较为详尽的投诉机制以及处理规定,但是首发于微博之外的原创内容,微博的处理方式则是“线下沟通”。

­  根据知乎此前发布的公告信息,知乎最初直接与微博侵权账号沟通未果,后向微博法务部发送侵权警告函,要求处理侵权账号。首次沟通后,微博方删除了四个影响力较大的微博账号的头像及集成,但24小时内,这些账号又恢复了原本侵权状态,且继续未经许可使用知乎作者内容。

­  根据知乎原法务人员在2015年5月的一个回答,知乎统计微博上存在侵犯知乎用户版权行为的账户超过43个。知乎多次向微博提出处理侵权账号的要求,但并未得到处理,且微博一度明确表示暂时不接受知乎代表用户进行维权,并停止根据知乎官方举报来删除侵权内容。

­  记者就“侵权账户与知乎沟通”的问题咨询新浪微博,暂未得到回复。

­  互联网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近年来一直是法律界的热点话题。2014年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涉微博著作权问题”开展了调研工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姜颖在2015年4月发表了《涉微博著作权问题研究》的署名文章。文章中“对微博用户使用非微博原创作品的行为分析”认为,将他人作品作为自己作品在微博中发布,或者将他人发表的作品在自己微博中发布并注明作品出处,两种行为均侵犯了原作品的著作权。

­  而此外,该文章对“微博服务商的共同侵权责任分析”指出,微博服务商应承担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相关规定,“微博服务商接到符合法律规定的通知时,应履行删除义务”。

­  不过,需要指出,微博在《微博社区公约》第32条提出,“用户因微博行为引发的法律纠纷,与新浪公司无关”,新浪是否会承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犹未可知。

­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知乎只起诉了微博营销号,并未起诉微博平台。

­  (编辑:黄锴,邮箱:huangk@21jingji.com)

新闻推荐

加载更多...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到头了;
下一条:欧洲订餐网站推新服务 以后可能不是真人送菜
24小时新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