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晋江 > 晋江新闻 > 正文

晋江两“瘾君子”容留他人吸毒获刑又挨罚

2015-07-28 11:09 来源:晋江经济报 0

  自己吸毒不过瘾,还在外面租房并招呼朋友一起吸毒。孰不知,这一行为已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日前,晋江两男子因此被判刑。

案情回放:

  阿明和阿军(均为化名)都是“瘾君子”。一次偶然的机会,两人结识,他们都因为曾在家里吸毒受到家人的干涉而苦恼。两人后来商量,一起合租一间房屋作为专门的吸毒场所,房租一人分担一半。

  房屋租下后,他们常到租房内吸毒,两人各自的“毒友”也分别到该租房内吸毒。由于都是“同道中人”,阿明和阿军对来租房内吸毒的事情予以默许,还和朋友们一起吸毒,甚至还提供毒品和大家“分享”。

  不久之后,公安机关查获这一“毒窝”。至此,他们已容留他人在该租房内吸毒多次。

  晋江市法院审理认为,阿明和阿军提供场所等条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法院考虑他们两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但阿军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等情节,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判处阿明和阿军有期徒刑八个月、九个月,并处罚金。

  经办法官指出,容留他人吸毒,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的住房或其他场所,长期或短期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一些地方吸毒人员增多,或者戒毒后复吸的现象增加的重要因素,严重侵蚀着社会健康。

法官点评: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借用或租住的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至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侵犯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因此,必须对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行为予以刑罚惩处。我国《刑法》第354条规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中的阿明和阿军在其租住房内与吸毒人员吸食毒品,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了场所,因此依法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记者 胡志法)

新闻推荐

加载更多...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到头了;
下一条:晋江陈埭携“夕阳红健康服务队”为育龄妇女免费健康检查
24小时新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