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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青阳闹市区电镀废水污染环境 母子被刑拘

2015-06-08 09:33 来源:晋江经济报 0

  5月15日20时许,有市民举报称,青阳街道曾井中区95号存在一小电镀加工点。接到线索后,晋江市环保局联合晋江市公安局立即派执法人员到现场,此时该加工点仍在生产作业。

  经查,该加工点未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生产废水通过二楼墙边的孔洞,再通过一条塑料管道排放到一楼房屋的雨水沟。

  经采样监测,该电镀加工点二楼外排口附近地面水(废水淤积处)水样镍117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的233倍;外排口废水水样镍4.90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的8.8倍,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污染环境罪。目前,该电镀加工点经营者詹某及其母亲陈某容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记者 阙杨娜 通讯员 叶兴灿 黄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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