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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阳光路刺伤9人男子患精神分裂或被强制医疗

2015-05-07 09:44 来源:晋江经济报 0

  今年1月7日晚,晋江市区阳光路发生砍人事件,嫌疑人谭某友持小刀向路人行刺,9名无辜市民被刺伤(本网先前报道:《晋江匕首男十分钟连伤9人 警方为3勇士申报见义勇为》)。昨日,记者了解到,晋江市公安局向晋江市检察院提出对涉案精神病人谭某友强制医疗意见,晋江市检察院认为其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向晋江市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上周,该案在晋江市法院开庭审理。

  连刺9人 5人轻微伤1人轻伤

  谭某友,1980年10月7日出生,蒙古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北省利川市田坪乡人,现在晋江市疗养院治疗。

  1月7日晚9时许,谭某友窜至阳光路,使用一把水果刀,朝过往路人行刺,造成崔某梅、陈某初、蒲某军、赵某蓉、陈某华、洪某娜、翁某琪、付某牙、段某英的头部、颈部等部位被刺伤,后谭某友被史贤安、向明勇、郑德旋等市民制服,并扭送公安机关。

  经晋江市公安局鉴定,伤者陈某华、蒲某军、赵某蓉、洪某娜、翁某琪等为轻微伤;段某英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经鉴定系精神分裂症 无刑事责任能力

  “我一直觉得周围很多人盯着我、跟踪我。1月7日那天,我为了摆脱别人跟踪,就一直换车来到晋江,不知不觉走到我捅人的地方,可我发现又有很多人盯着我、跟着我,我感觉逃不掉了,我想死,我拿出身上常年带的水果刀捅向路人,以犯重罪让警察抓我来解脱。”被抓后,谭某友说,他将放在裤袋里的水果刀拿出来,看见眼前就有一名坐在地板上的女乞讨者,就朝她颈部捅去,接着又连续捅了几个人,直到被抓住。

  根据3月6日泉州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谭某友被判定为分裂症患者,由于从未服用抗精神病药治疗,致使病情持续存在,且逐渐加剧,社会适应功能下降。

  鉴定意见认为,谭某友作案时意识清楚,系在精神病理性动机(幻觉妄想等)支配下作案,无辨认及行为控制能力。归案后经服药治疗,目前病情虽有好转,但仍有相关症状存在,可视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

  根据泉州市第三医院给出的最终鉴定意见,谭某友系精神分裂症患病期作案,无刑事责任能力;目前仍处于患病中,无诉讼行为能力。

  在疗养院医治或被强制医疗

  据了解,晋江市公安局向晋江市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意见,晋江市检察院依法审查全部案件材料后认为,涉案精神病人谭某友以其他方法,造成不特定多数人受伤,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司法鉴定为“精神分裂症”,结合案发时及目前处于发作期,评定其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无诉讼能力,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晋江市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谭某友强制医疗的期限为6个月,之后,将根据其恢复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实行强制医疗。”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承办人吴鸿瑜表示,谭某友目前病情较为稳定,精神状态较好时对自己砍人之事十分懊悔,事发后,他的哥哥、姐姐等家人也多次到疗养院探望。据了解,上周,该案已在晋江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记者 林雅萍 通讯员 吴鸿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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