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一男子接高压线到马路电死过路人 5年后终落网
嫌犯自称为泄愤 曾重回作案地
落网后,刘某胜交代,2006年他刚初中毕业,跟父母一起来到晋江梅岭一家服装厂打工。
到2009年6月,刘某胜称不想上班,为此经常和父母吵架,“吵完架,我心情很不爽,于是就想做点坏事,发泄心中的愤怒。”
刘某胜交代,老家的邻居是电工,他经常看邻居拉电线,懂得一点常识。于是,他就想到在路上拉电线来害人。当年6月28日晚上8点多,他找到这处高压电变压器,带着电线、老虎钳、铁丝伺机作案;玩到第二天凌晨1点,见路人较少时,他戴上手套,开始剥开电线的皮,搭接电线。
刘某胜交代,他当时还故意将马路上的铁丝悬空15厘米,“这样让人走过去就能碰到铁丝”。
令人发指的是,刘某胜作案后,扔了作案工具回厂上班;过了一两天,他再次来到现场,听说烧死了一个人,却不以为意,继续回去上班。
事发后到处流浪 在救助站吃住
事发当年年底,因为服装厂搬迁,刘某胜离开晋江,在亲戚介绍下,又进厂打工。
没多久,刘某胜呆不下去,开始四处流浪,每到一个地方都去当地救助站求助,除了吃饭,获得一些钱和车票,继续流浪到下一个地方。利用救助站给的钱,他有时还买新衣服。
刘某胜四处流浪,专门吃住救助站。他也曾多次联系家人,其父亲曾让他回去,都被他拒绝。刘某胜落网后,民警通知他父亲时,他父亲竟然连声道谢,因为“这下终于有人可以教育儿子了”。
他父亲告诉民警,长期以来,儿子就一直对父母很不满,恨他们没钱,没帮他结婚。
设电网致人死亡 最高可判死刑
经办的晋江检察官表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案中,刘某胜故意在人行道上采取拉电线的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危及公共安全,与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侵犯的客体是特定对象的生命、健康有所区别。
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电人,是此项罪名的突出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警方也提醒市民,走路时要当心地上的电线线头,如在路上遇有人遭高压电击,也不要随便靠近手拉;应在第一时间打电话报警,等民警和电力公司员工进行救援;如电压不是很高,紧急时可尝试用绝缘物在稍远距离拨开电线。(海都记者 林天真 通讯员 黄文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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