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法院执结案件2245件 执行到位标的超11亿元

闽南网   2019-05-30 18:19

  闽南网5月30日讯(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 陈玉玲 通讯员 尤燕玲 张凯霜 文/图)30日,晋江法院召开打击涉执犯罪执法协作中心成果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执行与打击拒执罪刑事审判情况。

  据介绍,从今年4月份起,晋江法院开启政法协同作战新模式。在晋江市委政法委的牵头下,晋江公检法三家联合成立全省首个“打击涉执犯罪执法协作中心”,在既有的联动基础上,建立起日常联系更加紧密、信息交流更加及时、打击更有威慑力的新机制。该中心成立一个月以来,共移送涉执犯罪11件12人,较去年同期增涨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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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会现场

  在泉州中院的统一部署下,晋江法院今年已开展多场“执行风暴”“夏季攻势”统一执行行动,共拘传、拘留长期外逃被执行人228人,执结案件2245件,执行到位标的11.14亿元。近年来,该院共审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19件,其中2019年审结3件,截至目前已有4件案件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配合执行到位资金1100余万元,刑事审判助力攻坚“执行难”效果显著。

  当天,由晋江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水深担任审判长,公开宣判三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这三起案件的被告人不仅不偿还欠款,还试图转移巨额财产,一审分别获刑。

  欠款2900万元

  单位、个人共隐匿财产11.9万元

  2015年10月19日,晋江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人丁某应偿还王某借款2900万元,被告单位某科技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义务。该判决已于2016年1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同年2月18日,王某申请强制执行,并于同月24日通知某科技公司及丁某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

  2016年4月8日,某科技公司、丁某与王某达成协议,由丁某变卖被解封的布匹,并分六个月每个月偿还50万元给王某。后丁某将布匹卖他人并将所得货款中的9.1万元挪作他用,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同时,丁某明知其名下位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珊花园房产由丁某某(丁某亲戚)出租给他人并收取租金,却未向本院申报,也未通知丁某某或承租人将租金支付至本院账户,以致其中的2.88万元租金未用于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截止至2018年1月9日,某科技公司及丁某自动履行了104.1万元。

  晋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科技公司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丁某作为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法定代表人,并参与了该单位隐匿财产行为,依法亦应承担法律责任,其行为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同时,被告人丁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某科技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丁某犯(单位)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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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天,晋江法院公开宣判三起拒执案件

  转移250万存款 拒不偿还多笔债务

  被告人林某,男,1971年出生,泉州某轻工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5年12月7日至2016年12月26日期间,泉州中院、晋江法院先后分别判决泉州某轻工公司应偿还标的额为100.2万、2612.4万元、1900万元、1797.2万元、130万元、5.5万元、35.8万元的债务及利息等。2015年12月26日至2017年3月12日期间,上述法律文书均已生效。其中,2015年12月7日,泉州中院又判处泉州某轻工公司支付晋江某贸易公司货款100.2万元及利息等,2015年12月16日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因泉州某轻工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晋江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晋江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对该案立案执行,并向泉州某轻工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通知,泉州某轻工公司未按通知履行债务及申报财产。

  被告人林某作为泉州某轻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知该公司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该公司于2016年9月7日至2017年3月29日将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共计259.5万元的存款汇入泉州某装饰公司银行账户,未用于偿还债务,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泉州某轻工公司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林某作为明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转移800万拆迁巨款 却不偿还70万借款

  被告人柯某,男,1968年,晋江市人。

  因生意经营资金不足,被告人柯某于2014年8月26日向蔡某借款人民币70万元,却久拖不还,后蔡某起诉柯某,2015年7月20日,晋江法院判决柯某应偿还蔡某70万元及相应利息,该判决于2015年8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因柯某仍未依法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蔡某于2015年8月31日申请强制执行。

  晋江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9月6日通知柯某执行并申报财产,但被告人柯某未执行并于2015年11月24日被司法拘留。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柯某将其位于晋江市新塘街道塘市社区的房产同意由其子柯某智单独办理征收补偿安置手续,导致其被征收房产的征迁款人民币853.7875万元直接汇入柯某智银行账户及300平方米的安置房直接登记在柯某智名下,未用于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导致上述生效判决至今未执行。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柯某负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执行义务,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采取隐匿、转移财产的方式,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决柯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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