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女子专买散装食品 一年起诉商家26次

闽南网   2018-08-29 17:18

  闽南网8月29日讯(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 陈玉玲 通讯员 尤燕玲)女子专门购买散装食品,以没有标明厂址厂名、生产日期等理由,一年来向法院起诉26次,每次都要求“退一赔十”。日前,晋江法院审理此案,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刑某的诉讼请求。

  今年30岁的刑某,来自甘肃,去年10月13日在晋江市某大药房花费515元购得食品龙眼肉20袋、和田枣5袋。随后,刑某发现龙眼肉的食品包装上仅标注“保质期10个月”,和田枣上仅标注“保质期18个月”,均无厂址厂名、执行标准、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的标注内容,其以被告违反相关规定,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予以出售,原告请求被告退还货款515元及赔偿5150元。

  对此,药房辩称,刑某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存在将不符合食品安全食品予以出售的行为,且刑某一年内上百次在不同商家处购买相同、相类似的产品,其购买行为,并非正常生活消费需要,显然系为通过诉讼牟取暴利,故其要求“退一赔十”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晋江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6日,刑某确在被告购买20袋龙眼肉及和田枣5袋,分别花费370元和145元。同时,邢某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期间以消费者的身份在晋江发院提起索赔诉讼共计26起。

  法院审理认为,邢某购买的龙眼肉及和田枣属于既有药用价值,又有食用价值的农产品。法律并无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必须经过预包装后才能销售,通常以散装或简易包装形式销售。邢某主张药房销售的产品没有标注相关内容,违反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她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食用这些产品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邢某主张退一赔十,缺乏法律依据。

  同时,邢某频繁购买商品并提起索赔诉讼,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可以认定原告购买涉案产品并非真正用于食用,主观动机有别于正常的消费者,其购买细节和消费习惯,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理解为企图通过诉讼手段,以获得巨额赔偿为自身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该种行为不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更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属于非正义之举,不应提倡更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邢某主张的诉讼请求,晋江法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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