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1年内先后在晋江11家公司辞职 再找前东家索赔

海峡都市报闽南版微公号   2018-05-18 09:37

­  一年内,47岁的贵州人聂某,先后在晋江11家公司担任驾驶员。每家公司任职短则3天,长则33天。而且,每次他没开多久的车就辞职。每次辞职后,他就起诉“东家”要求赔偿加班费。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  晋江法院依法驳回聂某的诉讼要求。聂某上诉后,近期,泉州中院二审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17日,晋江法院通报了案情。

­  上班33天领4950工资他不服申请仲裁

­  去年3月29日,聂某与福建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聘任聂某为货车驾驶员,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月薪4500元。试用期结束后,月薪为5000元,每月没有休息,加班不定时。第二天,聂某就开始在该公司上班。

­  不料,上班33天后,聂某却在当年5月3日,在未请假情况下,自行脱岗。这也导致该公司当日未能向客户送货。当天,该公司由此与聂某解除合同,并进行工资结算。公司按照每天150元,结算33天工资共计4950元支付给他。

­  但是,5月8日,聂某向晋江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公司应支付其去年3月30日至5月3日工资差额1278元、加班工资64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358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562元、缴纳社会保险及至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对聂某申请不予支持。聂某不服,向晋江法院提出诉讼。

­  经过审理,被告公司辩称,双方达成劳务合同,并非劳动合同关系。聂某的月工资4500元已包含晋江市最低工资标准及每月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及加班费。而且,聂某在工作期间不认真负责,多次脱岗,不能履行工作职责。去年5月3日,公司便与其解除劳务关系。而且,公司还称,聂某此前就与多家公司发生类似纠纷,属于恶意诈骗的行为。

­  一年在11家公司辞职均提出仲裁申请

­  晋江法院经审理查明:聂某在2016年6月22日至2017年7月6日间,先后在泉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晋江某物流有限公司、晋江某货物服务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担任货车驾驶员。但是,他在每家公司的任职期限,最短3天,最长33天,大部分在10天左右。

­  解除劳动关系后,聂某先后11次均以未支付工作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等为由,向晋江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上述11家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晋江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后,聂某对其中8份仲裁裁决不服并向晋江法院提起诉讼。

­  晋江法院经审查认为,聂某作为驾驶员,应该知道驾驶员的工作时间是不固定这个特点,本该在应聘时事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处理好这个问题,在取得一致意见时才接受聘用。相反,聂某充分利用这一特点,制造纠纷,扰乱驾驶员劳动力市场。在近一年的时间内,聂某以相同或类似的事由申请仲裁11次,提起诉讼8次,严重消耗行政资源、挤占司法资源,扰乱正常诉讼秩序,其行为应认定是滥用诉权、恶意诉讼行为,故本案不属晋江法院民事管辖范畴。晋江法院依法驳回聂某的起诉。近期,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  法官说法该行为属于“职业劳务碰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  晋江法院法官表示,本案中,聂某短期内多次向劳动仲裁委及法院提起诉讼,其行为属于“职业劳务碰瓷”,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  法官介绍,职业碰瓷引发的诉讼其负面影响严重。对职业碰瓷人而言,其主观不是诚实工作,主观上存在故意不作为或乱作为;从职业碰瓷效果来看,虽劳动者可维护自己的权利,迫使企业规范管理,但职业碰瓮则是导致企业管理效率低下及损害企业利益;从职业碰瓷人目的来看,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该法律漏洞,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  法官表示,本案中,劳动者短时间内屡次起诉企业,存在不诚实信用,以企业管理不规范,谋求自身不当利益。劳动者是瞄准法律漏洞,屡次对企业进行劳务碰瓷。本院采取诚实信用原则来平衡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予以驳回。

­  “《劳动合同法》对公司管理起到一定促进作用,增强工人维权意识,提高劳动者工作积极性,但同时也让一些‘有心之人’玩起职业劳务碰瓷。”法官认为,劳动者违法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劳动力市场,不应得到法律保护。若企业遇到此类情形,应保留相应证据,主动报警,寻求法律帮助。另一方面,执法机关也会对该类案件进行串并案,严厉打击职业劳务碰瓷现象,维护市场公平合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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