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小车交给醉酒驾驶员也要被判刑 福建高速公路首起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判了
把自己的爱车交给醉酒的人驾驶,同样会被判刑。4月27日,“苟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在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车主苟某因为把自己的爱车交给醉酒的人驾驶,被当场判处罚金3000元,拘役40天,缓刑3个月。这是我省首例在高速公路上因将车交给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人,而被判处刑罚的案件。
2018年2月19日凌晨0时,严某(已因危险驾驶罪被处罚)与苟某在严某的朋友“小蔡”位于晋江青阳的家中饮酒。凌晨1时,严某想回尤溪县老家,就向苟某借用其闽CJS6××号小轿车,苟某遂将车钥匙交给严某。两人从“小蔡”家出发,严某负责驾驶车辆,苟某手持手机导航,从石狮高速口驶上高速公路。车子行驶到泉州南高速入口处因碰撞指示牌,被高速交警查获。
驾驶人严某身上有浓厚的酒味,民警在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84mg/100ml。经过抽血检测,严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7.66mg/100ml,属醉酒驾驶。严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0日,并处罚金6000元的刑事处罚。昨日,苟某因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被判刑,成为我省高速公路上首例因将车交给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人而被以“危险驾驶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
哪些情况下,成立危险驾驶罪共犯呢?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交警提醒: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此外,危险驾驶罪还有多种情形,比如追逐竞驶等。这些情形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记者 洪亚男 通讯员 刘闽华 成二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