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一宝马“大盗”获刑 法官:“多次盗窃”予以从重处罚

晋江新闻网   2018-03-15 09:28

­  法官:“多次盗窃”予以从重处罚

­  两年时间内,男子流窜晋江、石狮等地,专门对宝马轿车下手。日前,晋江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 万元。责令被告人黎某某与同案人(另案处理)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的相应经济损失。

­  案情回放:男子流窜盗窃财物

­  黎某某(男,32周岁),重庆市开州区人。2015年 7月 至2017年 4月间,他流窜于石狮、晋江等地,伙同他人多次盗窃被害人放于宝马车内的财物,共计12起,盗窃财物价值超31万元,其中仅2017年 4月 19日一天内,被告人黎某某就犯案5起。

­  当日,黎某某伙同他人在晋江金玛国宾酒店停车场,打开被害人陈某宝马牌轿车盗走现金1500多元;打开吴某 宝马 牌轿 车盗 走现 金15000元。随后,他又在罗山街道社马路打开林某某宝马牌轿车盗走3 瓶白酒和2 盒茶叶。同一天,黎某某又“转战”石狮,在曼哈顿建联酒店停车场盗走林某宝马牌轿车内4包香烟,在德辉广场上盗走谢某宝马牌轿车上的现金2000多元和3瓶白酒。

­  晋江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  法官说法:多次盗窃从重处罚

­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除了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的,无论金额大小同样构成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  本案中,黎某某在二年时间内,多达12次盗窃他人财物,应当认定为盗窃罪。此外,他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现又多次盗窃,予以从重处罚。

­  法官提醒,市民应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注意停车安全,在停车后应仔细检查车内物品及后备厢,切勿将现金及贵重财物存放在车内。(记者 胡志法 通讯员 尤燕玲 点评 :晋江法院 黄小燕 陈德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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