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摩托车身亡 同桌三“酒友”赔了1.9万元

晋江新闻网   2017-10-11 10:31

­  朋友相聚开怀畅饮,不想酒后驾驶摩托车酿成伤亡事故。死者家属一纸诉状将同桌三名“酒友”告上法庭。日前,晋江法院龙湖法庭以“3+4”大陪审模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生命权纠纷。庭后双方达成和解,同桌三名“酒友”共赔偿了1.9万元。

­  案件回放

­  男子酒后驾车身亡

­  今年4月23日,杨某与三名朋友共同饮酒,杨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并载两名乘客在道路上逆向行驶发生事故。杨某当场死亡,乘客重伤。杨某家属状告三名“酒友”赔偿21.2万元。

­  法庭调查了解到,死者杨某与三名被告共同饮酒,在这过程中,杨某的妻子来找过杨某。之后,杨某驾驶摩托车载妻子、彭某(另一名共同饮酒人)离开。不想,后来他们在道路上逆行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超过核定人数、未实行右侧通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合议庭经评议认为本案三被告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仅是未尽到安全送达义务,仅应对原告承担适当的补充赔偿责任。

­  合议庭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三被告分别赔偿原告7000元、6000元、6000元,共计19000元。

­  法官点评

­  四种情形“酒友”应担责

­  经办案法官介绍,近年来,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赔偿案件有所增多,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因为个人酒量和身体状况只有自己最清楚,旁人很难准确判断,故而对饮酒后果本人应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但如果有以下4种情况,“酒友”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一、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无论“酒友”是否明知,都应承担责任,不过“明知”时责任较大。

­  二、强迫性劝酒——主观上存在过错即应承担责任,但强迫性劝酒不是暴力行为,赔偿亦只是相应的。

­  三、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  四、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视情况而定,若醉酒到无法自控,酒友负有一定的监护义务,将其送往家中或医院,若出现意外,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记者 胡志法 通讯员 施东辉 林文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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