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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有到期债权 可申请代位执行

2016-09-09 16:28 来源:晋江经济报 0

­  老赖!

­  说起来大家并不陌生

­  欠债不还、逃废债务、规避执行、毫无信用

­  面对

­  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老赖”

­  怎么办?告诉你

­  可以通过多方渠道查查“老赖”有无确实有效的债权

­  从而代位执行

­  这不,就有这样的案例......

­  案例回放某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出现资金周转问题。一方面该公司在乙公司有30万元债务无法追回。另一方面,又欠着丙公司18万元,无力偿还。

­  经丙公司起诉,法院判决甲公司必须偿还拖欠丙公司的债务。然而,从判决书生效到履行期限届满,甲公司都未履行还款义务。随后,丙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甲公司在乙公司享有到期债权30万元。法院于是对乙公司这笔债权,进行依法冻结。

­  冻结后,乙公司向法院提出异议,称其在法院冻结前几天,就已和甲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甲公司放弃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乙公司于是据此,要求法院解除冻结。律师分析那么,乙公司依据和甲公司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法院解除冻结,是否合理呢?记者就此采访了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的张楗群律师。

­  张律师介绍,所谓执行和解是指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法律文书的执行,从而终结执行的一种方式。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但执行和解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执行和解协议确系出于当事人自愿;二是执行和解协议合法。

­  张律师分析,本案中,乙公司在法院对甲公司所享有的到期债权冻结后,才向法院提出,在查封的前几天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协议中甲公司放弃对乙公司的债权追索。这一不合常理的行为,有明显规避法律责任的倾向和意图,侵犯了作为甲公司债权人即丙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不符合执行和解必须具备的第二个条件。因此,该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债权人丙公司可申请法院撤销甲公司的这一行为。

­  张律师进一步解释,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是不合法的,它侵犯了债权人丙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的保护。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债务人以协议形式放弃权利,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时,应告知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以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实现。

­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不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所以案件中的债权人丙公司,可以申请法院通过代为执行手段,要求乙公司以其对甲公司的债务为限,直接向债权人丙公司履行债务。

­  法律热线:13505902120、13788831871

­  法律服务地址:晋江万达写字楼B座506-507

­  记者 许春 通讯员 李秋梅 王小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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