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构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联动机制业务
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时,主要起到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既化解纠纷,又化解当事人心结,实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但目前仍存在调解员队伍薄弱、文化程度不高、调解方式随意、缺乏严格的程序规范、调解结果缺乏权威性等问题。
司法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它具有调解人员专业性高、法律效力高、当事人对司法调解的认同度高等优势。但也不同程度存在以压促调、以判促调、久调不决等问题。
因此,本文从司法行政部门与人民法院构建联动机制出发,提出在调解“前、中、后”三个阶段尝试整合人民调解及司法调解的建议,促使两大调解优势互补,形成合力,更好地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调解前
联合培训互融互助
1.建立人民调解员联合培训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发挥组织优势,对各级调解组织进行指导,引导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开展。人民法院发挥法律专业强的优势,指派业务骨干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更好地保证调解员依法依规开展人民调解工作,防止调解协议无效、矛盾纠纷复发的情况出现。
2.构建人民调解员聘任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把优秀人民调解员,作为选聘人民陪审员时的优先选择对象,通过对其进行定期、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及适时参与人民法院案件的审理,提高调解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同时,发挥人民调解员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协助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及时高效地化解矛盾纠纷。
调解中
各取所长互补所短
1.搭建人民法院协助人民调解机制。一般性的矛盾纠纷由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涉及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则向辖区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就法律试用等问题,咨询意见、建议。
2.尝试人民调解参与司法调解制度。司法调解中,遇重大社会影响、社会关注度高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法院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发挥人民调解便捷灵活、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及时引导当事人情理兼容地解决争议,做到即化解矛盾又解开心结,防止矛盾久调不决或调后复发等情况。
调解后
互通共建共同提升
1.开通司法确认绿色通道。对一些存在复发或纠纷当事人履行义务期限较长等的矛盾纠纷,通过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后,经当事人同意,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协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派出法庭提出司法确认申请,法院或派出法庭根据绿色通道机制,作出司法确认,强化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2.设立人民调解卷宗评阅制度。司法行政部门邀请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人民调解卷宗进行点评,就调解协议内容及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等情况,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从帮助调解组织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
3.共建人民调解组织协助执行制度。现实中,人民法院常面临判决执行难的问题,可以通过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协助执行制度,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起到以下作用:一是协助人民法院了解被执行人的真实情况;二是协助人民法院做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工作;三是缓解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对抗情绪。 (晋江市司法局 庄金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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