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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渔民在深沪海域禁渔区打鱼被查 晋江判处首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16-07-06 16:44 来源:晋江经济报 0

­  去年9月份,石狮渔民傅某使用禁用拖网工具在晋江深沪海域禁渔区打鱼作业,当场被泉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查获。日前,晋江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傅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这是晋江审结的首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  去年9月2日早晨,傅某组织两艘渔船前往外海打鱼,他们经过晋江深沪海域时,发现海里有很多鱼类。傅某吩咐船员们开始撒网,让两艘渔船共同实施双底拖网捕捞作业。

­  “那里水深20多米,离岸大概几十海里,通常是不能下网捕鱼的,如果在这里下网捕鱼渔政肯定会查。”当时,一名船员还一直犹豫着。

­  不想,过了一会儿,他们就被巡航的渔政执法人员查获。当时,他们共捕获31.3公斤鱼类。

­  渔政执法人员当场对渔船拖网网兜网眼进行测量,经测量,最小网眼为19毫米。根据有关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东海海区双船有翼单囊拖网最小网目尺寸为54毫米,傅某所使用的拖网最小网眼为19毫米,明显属于非法渔具。

­  晋江市法院审理认为,傅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结合被告人傅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的情节,晋江法院以其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  经办法官指出,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等捕捞行为将影响海洋生态功能,不利于海洋环境可持续发展。晋江法院对傅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给予刑事处罚,对于警示渔民依法依规生产作业、共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  据悉,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记者 胡志法 通讯员 阮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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