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一男子非法捕捞水产品 自首判缓刑
2016-07-05 08:12 来源:闽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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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网7月5日讯 昨日,晋江市法院刑一庭审结该市首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傅某平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去年9月2日5时许,被告人傅某平组织、指挥蔡某杨、陈某文等人驾驶“闽狮渔07662号”、“闽狮渔07663号”渔船,在机动底拖网作业禁渔区(118°42.800E、24°33.645N)使用网目尺寸小于国家规定的禁用拖网工具(经测量最小网目尺寸19毫米)进行双底拖网打鱼作业,捕获鱼获物31.3公斤,后被泉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查获。同月23日,被告人傅某平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投案。
晋江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傅某平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结合被告人傅某平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的情节,晋江法院作出上述审判。(海都记者 陈紫玄 通讯员 王星 阮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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