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警告仍不改正 晋江社区服刑男子被收监
近日,社区服刑人员曾某明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违反监管规定,经三次警告仍不改正,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这也是今年来晋江首个因违反监管规定而被撤销缓刑的罪犯。
此前,曾某明因开设赌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曾某明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晋江市司法局对其三次警告后,曾某明仍不改正。晋江市司法局依法向原审法院提出撤销曾某明缓刑,进行收监执行的建议。近期,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某明做出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即收监执行原判刑期三年。
晋江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缓刑人员应当遵守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管。判缓刑并非判无罪,不进监狱不等于不执行。社区矫正人员应时刻清醒认识到自己仍是“戴罪之身”,积极接受社区矫正,改正犯罪的心理和恶习。不要因为“任性”,痛失社区矫正这一宽大处理的机会,将自己送回监狱。(记者 许春 通讯员 庄铭通)
法条链接
《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一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定位手机,并保持通信畅通。手机发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可能造成定位失效、通信中断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司法所。
社区矫正人员故意不携带、不开机或者故意丢失、损坏定位手机,造成人机分离、定位失效、通信中断的,司法所可以提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
《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