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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2015年以来取缔非法石材加工点89家

2016-05-11 15:56 来源:晋江经济报 0

­  今年以来,晋江市部分石材企业受利益驱使多次回潮生产。为进一步巩固晋江全市建筑饰面石材行业整体退出转型工作成果,根据晋江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要求,晋江市环保局依职责和分工,持续在晋江全市范围内开展无证石材非法回潮生产点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  一方面,晋江市环保局多次召开工作部署会议,先后制定下发了《晋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材行业环保监管工作的通知》《晋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查处石材企业环境违法生产行为的通知》《晋江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抓紧落实石材、建陶行业存在突出环境问题整改的通知》等文件,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和职责分工,密切跟踪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提出指导意见和工作要求。

­  另一方面,该局充分调动全局执法力量,加强对非法石材加工点的巡查监管,严打回潮生产点环境违法行为。截至2016年4月18日,共出动工作人员2600多人次,排查石材企业689家(包括60家认定工艺石企业)。

­  针对巡查发现的石材行业环境违法行为,晋江市环保局严格依据新环保法及配套文件进行查处,共立案处罚98家,办理移送公安行政拘留案件5起,目前公安机关已行政拘留2人;函告电力部门对回潮非法石材生产点进行断电;函告晋江市经信局(晋江市石材退转办)相关情况,并以晋江市打击污染环境的非法生产点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下发打击取缔通知至属地镇街及相关成员单位;积极配合属地政府开展打击取缔行动,2015年以来共参与行动39次,出动执法人员220人次,取缔89家非法石材加工点。

­  “希望还在非法生产的石材企业要立即停产,否则晋江市环保局将依据自身职权坚决依法查处。”晋江市环保局负责人表示。

­  据悉,除了晋江市环保局以外,近期晋江市其他职能部门也将依法对回潮石材企业予以查处。

­  石材加工废水违法外排永和两企业相关负责人被行政拘留

­  案例

­  1

­  时间:2016年3月23日

­  地点:永和镇周坑村

­  事件:2016年3月23日,晋江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永和镇周坑村的晋江某石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蔡某艺,但长期在外地,企业的主要生产设施有大、中切机18台,磨机6台,小切机5台。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进行生产,沉淀池内的石材加工废水已满,并通过墙边溢流口直接外排到厂区外空地,执法人员现场在该溢流外排口采集水样;同时对现场管理人员卢某进行询问笔录。

­  根据晋环监督监测水[2016]第054号报告结果,当事人厂区墙边溢流外排口废水COD浓度为3010mg/L,SS浓度8915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的19.06倍和58.43倍。

­  鉴于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晋江市环保局将案件移送晋江市公安局查处。日前,晋江市公安局已对相关负责人予以行政拘留处理。

­  案例

­  2

­  时间:2016年4月6日

­  地点:永和镇周坑村

­  事件:2016年4月6日晋江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永和镇周坑村的晋江某石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蔡某慧,企业的主要生产设施有大切机6台、中切机1台,磨机1台,小切机2台。

­  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企业正在生产,沉淀池内的石材加工废水已满,并通过溢流口直接外排到厂区外环境。执法人员当场在该溢流外排口采集水样1瓶并拍照取证,同时对现场管理人员穆某进行询问笔录。

­  根据晋环监督监测水[2016]第070号报告结果,该企业溢流外排口废水COD浓度为1700mg/L,SS浓度1460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的10.33倍和8.73倍。

­  鉴于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晋江市环保局将案件移送晋江市公安局查处。日前,晋江市公安局已对相关负责人予以行政拘留处理。

­  法律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违法排污企业的污水沉淀池。

­  违法排污企业的污水沉淀池。

­  执法人员对违法排污企业的外排废水进行取样。

­  执法人员对违法排污企业的外排废水进行取样。(记者 阙杨娜 通讯员 叶兴灿 吴水龙 曾增琳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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