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男子为讨妻子欢心 伪造巨额存款单被判刑
2016-04-19 18:13 来源:闽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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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网4月19日讯(闽南网记者 陈玉玲 通讯员 陈晓颖 尤燕玲)晋江男子黄某为讨新婚妻子开心,伪造巨额存款的银行存款单。当妻子在银行提款时,“谎言”被戳穿,黄某主动投案。
日前,晋江法院判决该案,被告人黄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案情回放】
2014年4、5月间,被告人黄某为哄妻子开心,花几百元钱通过网络联系他人伪造两张银行存款单,一张面额人民币100万元,另一张面额为人民币112万元。随后,他将伪造好的银行存款单交给妻子保管。
2014年11月7日,不知内情的妻子持上述两张银行存单前往银行欲兑现,当场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
2014年12月26日,被告人黄某主动向晋江市公安局投案。
【法院判决】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伪造银行存单,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点评】
该案的经办法官认为,银行存单作为银行办理储蓄业务的一种信用凭证,属于典型的金融票证。黄某主观上对自己伪造银行存单具有明确认知,客观上实施了伪造行为,并且其妻子已试图向银行申请提取钱款,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于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晋江法院提醒广大市民,金融票证现在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日益重要的信用支付或者结算工具。不论出于何种目的,一旦伪造金融票证,并进入流通领域,造假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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