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生子上法院要求分亡父遗产 打了5年官司
闽南网12月22日讯 从2011年至今,经过5年努力,13岁的非婚生子小毛(化名)终于分到了父亲的部分遗产。
小毛的父亲黄某甲因一场纠纷被人杀害,名下留有遗产,作为法定继承人,小毛享有参与分割父亲遗产的权利,其母亲阿英(化名)作为法定监护人,代为起诉,向法院提出法律诉求。
昨日,石狮法院承办法官告诉记者,在这场漫长、曲折的遗产权继承纠纷官司中,经过法院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黄某甲的妻子阿红(化名)一次性支付小毛分割补偿款及至18周岁的抚养费等合计30万元。
生前婚外生子 死后爆发遗产争夺
来自闽北小镇的黄某甲,早年在外打拼,在石狮开设服装厂,事业有成。家庭上,20多年前,与妻子阿红(化名)组建家庭(事实婚姻),并于1993年生育一女儿。2006年后,他与正在石狮工作的阿英(49岁,浙江人)认识并同居,在2002年生下小毛。次年,他与阿红登记结婚。2010年2月,因一场纠纷,黄某甲被人杀害。生前,在石狮购买了两套房产、小汽车等财产。他没来得及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分配,也没有留下遗嘱。因此,妻子阿红和私生子小毛打响了遗产争夺战。
2011年,石狮法院受理该案,依据原告阿英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小毛系她与黄某甲所生。同时,依照婚姻法和继承法相关规定,扣除夫妻共同财产的50%,其余50%可作为黄某甲的遗产进行分割。而按照继承法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小毛及被告黄某甲的妻子、女儿和父母,共5人可依法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2013年8月22日,石狮法院一审判决,阿毛获得房产和汽车1/10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相关财产权利。
然而,阿红并不愿将遗产分给私生子,并对小毛是否为丈夫所生育,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7日,泉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非婚生子女
同样享有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该条规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视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
承办法官介绍,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黄某甲父母先后因病死亡,原本继承的财产的法律关系发生转变。因黄某甲父母是地道的农民,生前并没有相关遗产,两位老人最主要的财产还是来自儿子的20%。
按照继承法关于第一顺序继承规定,除了配偶、父母外,只能由死者4位儿女继承,即各25%。根据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换言之,只能由黄某甲的女儿和儿子来继承,原则上,均等分割,即各50%。最终,小毛可以从爷爷奶奶20%的遗产继承中分割到2.5%(20%×25%×50%)的财产权利。(海都记者 李昌乾 通讯员 傅嘉钦 庄英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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