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离职后发现职业病 用人单位仍应担责
2015-11-16 10:27 来源:晋江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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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陈某在某矿业公司工作,2011年7月1日,已离职待业的陈某被诊断为“矽肺贰期”,并被认定为工伤四级。那么用人单位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解析: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因矿业公司未按规定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该公司应依法支付陈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等特点,其危害往往不能在第一时间被发现。实践当中,一些劳动者离职后才发现患有职业病,此时如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关乎其切身利益。本案中矿业公司未按规定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法院判令矿业公司依法支付陈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很好地保护了职业病患者的劳动权益。 (记者 曾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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