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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出台《龙头企业创新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补充规定》

2015-11-14 11:18 来源:晋江经济报 0

  12日召开的晋江市委常委会第129次(扩大)会议原则通过了《龙头企业创新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补充规定》,这是晋江市在综合考虑国务院政策规定、财政收入形势及政策执行实施的有关问题后,对去年出台的《龙头企业创新发展奖励扶持办法》的进一步修改。

  在奖励扶持对象方面,《补充规定》进一步明确界定,对年度纳税超500万元的企业,企业纳税额统计口径包括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子公司,控股、附属及紧密型关联企业纳税总额;减持上述龙头企业限售股并在本市纳税的持股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减持上市公司流通股或转让股权并在晋江市缴纳税收100万元以上的持股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达到个税自行申报额的龙头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在减持股票奖励方面,《补充规定》对奖励税种、类别及减持股票类型等进一步明确:企业及其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减持上市公司限售股,并在晋江市缴纳企业所得税、预提境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达到100万元的,参照其缴纳所得税的28%额度给予奖励;企业或者个人减持上市公司流通股票或股权转让,并在晋江市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年度累计缴纳税收达到100万元的,参照上述条款按照缴纳所得税的28%额度给予奖励;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符合相关要求并减持股票的,按照其缴纳营业税的28%额度给予奖励。

  在龙头企业上台阶特别奖励方面,《补充规定》适当调整奖励资金幅度,对纳税超6亿元的,从原来的分类分段奖励,改为按每增加纳税1亿元给予固定幅度奖励:即超过6亿元以上的,每增加纳税1亿元,增加奖励资金500万元。调整后纳税超10亿元的奖励金额从原来的3000万元提高到3500万元,纳税超15亿元的奖励金额从原来的5000万元提高到6000万元。(记者 庄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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