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积分落户细则(全文)北京落户政策2018详细条件及申报流程

人民网   2018-04-12 11:09

  4.涉税违法行为

  (1)对于个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适用减分情形为:自2017年1月1日起到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被本市税务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包括被稽查部门实施罚款,以及被征管部门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等处罚);申请积分落户时仍欠缴税款及滞纳金的。

  (2)对于单位纳税人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适用减分情形为:自2017年1月1日起到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纳税人被本市国税机关认定存在虚开发票、偷税等违法违章行为,或纳税人因恶意或大额欠税被列为阻止出境人员的。

  (七)年龄指标:年龄申报计算以个人身份证记录为准。不超过45周岁的积分指标计算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月1日。

  (八)荣誉表彰指标: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称号的,可依据统一确定的项目和标准积分。(具体标准见附3)

  (九)守法记录指标:申请人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是指以本市公安机关为行为主体,对各类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处罚次数以2017年1月1日起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市公安局记录为准。

  第十四条 除专门明确的截止时间外,本章中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合法稳定住所指标、教育背景指标、职住区域指标、创新创业指标、荣誉表彰指标的计算均截止到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

  第四章 失信责任

  第十五条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确保所填报指标信息真实准确,并共同对填报指标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当年及以后5年内的积分落户申请资格;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注销,并迁回调京前户籍所在地。对用人单位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的,当年及以后5年内不受理其积分落户申请事项。申请人及用人单位的不良信息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记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在落户手续办理前,发现申请人曾因犯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的,终止其积分落户办理程序,已取得的积分落户资格应予取消。用人单位对上述情况应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未完成的工作可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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