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新疆参加普通高考方案实施细则(试行)全文

新疆自治区教育厅   2014-10-21 16:14

  第四章公示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考生资格审查结论在考生就读地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所在中学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公示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公示期间,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生所在中学应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反映的情况,要认真核实、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入学的取消其学籍:

  (一)伪造、变造(空挂)学籍、户籍、身份证、社保证明、纳税证明、居住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取得报名资格的。

  (二)在不同省区重复报名或通过办理非正常学籍、户籍迁移手续取得报名资格的。

  (三)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及教育部门相关责任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公安、社保、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其他部门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为考生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报名考试资格的。

  (二)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三)擅自更改或编造、虚报考试成绩、考试数据、信息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五)组织、参与“高考移民”活动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2014年普通高考报名时试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备注:

  1、在疆有常住户口:是指在新疆境内经常居住的地方,由公安派出所依法注册登记户籍。不包括疆内中学(含公办中学、民办中学)和普通(成人)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统一办理的集体户口。

  2、在疆实质性就读:是指在新疆境内学校连续、完整、真实就读并有连续完整的学籍、学生档案及各学期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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