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政豪找到了吗?温州男孩失联5天疑点最新消息:其母被控制

钱江晚报   2018-12-05 11:12

“某位家属”的行为要不要担法律责任?

  牵肠挂肚的男孩失踪事件原来是“某一位家属制造虚假警情”,且不说消费了大众的善良,该事件还消耗了大量警力等社会资源,扰乱了公共秩序。

  那么,这样的行为除了道德谴责外,在法律上要不要承担责任?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倪越卿律师分析到——

  首先,这类对于这类“故意制造”的定性和处罚是有不少法律涉及到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情况下,谎报警情并在互联网上散布的行为构成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将被拘留和罚款;情节严重的,若编造虚假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虚假信息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则已经触犯《刑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散布谣言或谎报警情的行为构成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将被拘留和罚款;若编造虚假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则已经触犯《刑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构成,均需要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

  本案中,根据乐清市公安局作出的警情通报,报警人为黄某的母亲陈女士,但经初步调查,此“失联”事件是黄某的某一位家属故意制造的虚假警情,事件原因、具体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根据公安初步公布的调查结果,暂且先分以下三种情形来分析:

  1,若查明报警人陈女士对该家属故意制造的虚假警情知情,仍然谎报警情的,应当认定陈女士的行为已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承担拘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任;

  2,若查明陈女士和该家属还在信息网络上传播虚假警情,则两人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3,若藏孩子是某家属个人所为,而陈女士不知情,她主观上确实认为儿子黄某已经失踪,则不应认定陈女士存在谎报警情的行为,陈女士不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而这个藏了孩子又采用欺骗的方式让陈女士谎报警情的家属,则构成谎报警情行为,应当对该家属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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