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主播经济公司盯上校内大学生:“身材火爆”是加分项

中国青年报微信公众号   2018-07-31 16:20

­  号称月入超三万 “身材火爆”是加分项

­  北青报记者在百度和微博里输入“网红公司”关键字眼后,出现了不少公司招聘网红的信息。北青报记者随机应聘几家公司发现,这些公司的招人模式类似,都要求记者提供照片或才艺展示视频,希望招到高颜值、有才艺的年轻人。

­  记者添加了多家网红经纪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对方都要求先发照片和视频过去。

­  在看到记者发过去的一段搞笑短视频后,一家网红经纪公司的公司人员直接表示了不满意,一连发过来好几个短视频。其中一个视频里,一个年轻的女生穿着半露胸的暴露服装,抱着吉他边弹边唱。另一个视频里,一个化着浓妆的女生对着镜头说:“我是95后,目前正在读大学。”

­  “要把自己打扮成这样才能直播?”面对记者的疑问,工作人员说:“不被平台发现就行,具体也要看粉丝要求。”

­  随后,该工作人员发来大量的年轻女生照片说:“每天都有一批大学生加入我们,不一定都适合大平台,我们会输送到相匹配的平台。”

­  为了说服记者加入,该工作人员说:“你平时自己玩短视频什么的都是瞎浪费时间,给你发一个上个月加入我们的大二学生的信息,她上个月挣了七千多,这个月还没结束就挣了三万元,你看同样是大学生,你穷是有原因的。”

­  此外,记者还应聘了另一家网红公司的经纪人岗位。对方直接发过来一份岗位说明及待遇的文档,特意注明经纪人“有演艺类校园资源更佳”。在主播基本要求里,身材火爆、有才艺是加分项。

­  而待遇则是依据经纪人签约主播人数、主播质量而定,最高等级的经纪人可“每年北京培训一次,全程百万级以上豪车接送,五星级酒店住宿,包含来往机票”。

­  也有人月入只有几百 律师提醒:签约时要仔细查看条约

­  首师大的大二女生李如(化名)在大一时就当上了主播,想通过这份兼职挣点零花钱。“大学的课程比较散,没办法用一整天做兼职。”李如说,她在网上看到了一家经纪公司招聘主播的广告,通过面试、试播后就签了合同。

­  “我自己花钱买了两三百元的声卡等装备,每天在宿舍直播,直播前要好好化下妆,打开直播平台的美颜功能。”李如应聘的是才艺主播,每天都要唱会儿歌,聊会儿天,偶尔还要跳下舞。

­  但做了几个月,过了新鲜劲儿后,李如开始想放弃。“我直播的时候,特别怕直播间没人,有时还会碰到说话很难听的人,坐得时间久了,我的腰也经常疼。”

­  实际上,李如也没挣到多少钱,“虽说保底收入是两千,但我直播的时间很零碎,总是撑不够公司规定的时长,每个月只能拿一千出头,加上公司还要抽取40%的提成,到自己手上的不过两三百。”

­  “我最近有想过放弃直播。但是想到直播不会占用太多时间,算是一个相对轻松的挣钱机会,最近有空的时候还是会播一下。”

­  在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看来,大学生兼职做网红的行为不违法,但存在部分公司借网红之名行骗,利用大学生的好奇心非法盗取个人信息。赵占领建议,学生在与正规公司签约时要仔细查看条约。在开播之前,学生要注意公司是否要求主播做一些违法行为、说出格言论等,“如果有的话一定要抵制,否则最后承担法律后果的是学生本人”。

­  中青评论:有多少坑等着你

­  面对招聘者的“舌绽莲花”,薪酬待遇吹上天,现实中又有多少人能够抵御诱惑呢?

­  从报道情况看,这样的“好事”,其实也藏着很大的法律风险。

­  首先,个人信息有泄露之嫌。

­  有的大学生为了“抢”到这份理想的兼职工作,按照公司要求,不仅发去了自己的照片和视频,还填写了关于个人情况的报表。但是,这些个人的信息能否得到妥善的保管、运用,却成了未知数。

­  其次,直播内容打法律擦边球。

­  为了吸引眼球,增强竞争力,很多网络直播不是在创新上下功夫,而是在“暴露”上做文章。面对记者“打扮成这样才能直播”的疑问,一些网络经纪公司表示,“不被平台发现就行,具体也要看粉丝要求”。在他们发来的示范视频里,“一个年轻的女生穿着半露胸的暴露服装,抱着吉他边弹边唱”。如此操作,没有商业自律,没有法律约束,只有赤裸裸的经济诉求和侥幸心理。

­  第三,劳动报酬暗中缩水。

­  据报道,一些广告单宣传语诱惑性极强,“招主播!每天只需在镜头前坐2——3小时,无责底薪3000——5000元,让你坐着赚钱”“直播唱几首歌就行,半小时50元,日结”,这些“虚假宣传”很容易让人产生“遍地是黄金”的错觉。而现实往往是,有的直播设备还要自己购买,有的“直播的时间很零碎,总是撑不够公司规定的时长”,“每个月只能拿1000元出头,加上公司还要抽取40%的提成,到自己手上的不过两三百元”,这种薪酬待遇与承诺相差甚远,也与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要求不相符合。

­  其实,大学生的主业是学习,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做点兼职工作,并不违法,也无可厚非。更值得警惕的是,为什么网络平台上的非法招聘泛滥、乱象纷飞却未能得到有效遏制?

­  依据侵权责任法,“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监管不到位,导致大学生兼职“网红”受到不法侵害,网络平台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还要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  当然,从现行法规看,针对网络直播这种新事物的规定还有亟待完善之处。在劳动合同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网络平台、直播企业、经纪公司、网络主播和粉丝的法律关系,压实网络平台监管责任、直播企业法律责任,网络直播才会更安全,更有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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