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呼吁出台校园欺凌专项立法 依法惩治与行为矫正并举
工人日报 2018-03-16 09:32
惩治力度的“不严与过严”难平衡
“没有惩戒,助长了欺凌者的肆无忌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委员说。关于校园安全的法律法规,散见于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其中有些法律法规既不具体,又存在法律空白,对在校学生人身伤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处理标准均没有涉及。
谈起现有的相关法律还不完善时,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高小玫委员说,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更多强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犯罪预防,缺少惩戒性规定。
“惩治过严,容易让孩子自暴自弃。”北京市第四中学校长马景林委员说。一方面,执法者由于过度注重教育原则而忽视惩罚原则,会放纵犯罪。另一方面,司法者如果过度注重惩罚原则而忽略教育原则,则会导致青少年自暴自弃。
华东师范大学副校长兼开放教育学院院长戴立益委员认为,欺凌不是犯罪,不能把二者等同起来看待。欺凌者没有明确的利益目标,只是为了获得存在感。其实,加害与受害的双方都是受害者,很多青春期的孩子都经历了这一变化过程。校园欺凌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矫正过来。特别不要简单地考虑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然而,目前我国的矫治手段并不健全。民革中央调研时发现,现有“以教代刑”的“中间过渡性措施”制度,如社区矫正、收容教养和工读学校,相较于其他国家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司法性的矫正措施多样性和体系化方面,仍存在很大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