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

红网   2017-09-13 17:52

­  近日,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湖南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秩序。

­  普通高中学费按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档收费

­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按规定代收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可收取上述费用外,还可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向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  普通高中学校,除可收取上述费用外,还可按规定收取学费、课本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核定技术标准、发改委核定价格的课本)和新生入学体检费,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  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期1000元、800元。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特色教育实验学校参照执行省级示范性高中收费政策。

­  省属普通高中涉外办学根据“同城同价”原则,实行“许可性”备案管理。其学费标准不得高于长沙市发改委、教育局核批的同等级同类学校收费标准,住宿费、伙食费和代收费与普通高中本校学生实行同等收费政策,由涉外办学机构申请备案后,方可按规定公示并执行。行业举办的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标准暂按原批复执行,设立过渡期,从2018年秋季起按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执行。

­  省属公办幼儿园根据“同城同价”原则,实行备案管理,其保教费、住宿费不得高于长沙市同类幼儿园收费标准,报经省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  学生入学后因故退学、转学或请假的,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其它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中途转入的学生,按实际在校月数和应分摊的收费标准收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

­  幼儿入园后因故中途转园、退园或请假,要求退费的,保教费和住宿费按月计退,伙食费按周计退。

­  民办学校不得随意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  《通知》规定,民办学校在湖南未出台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收费管理办法前,须遵循九条原则:

­  (1)民办学校应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规范定价程序和收费行为,在未制定具体的定价制度前,不得随意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  (2)民办学校调整学费标准要充分听取学生及学生家长意见,并提前60天向学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3)民办学校应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确需提高收费标准的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办学成本制定。

­  (4)民办学校按隶属关系依据价格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自行制定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  (5)民办学校收费按学段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政策”的收费管理原则。即分为幼儿园三年为一个学段,小学分一至三年级和四至六年级两个学段,初中、高中分别为一个学段。学生在校期间的收费均按学段收费标准分学期或学年交纳。

­  (6)民办学校应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收费。

­  (7)退费政策参照公办学校规定执行。

­  (8)民办学校制定的收费标准,需在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明示,实际收费标准应与招生简章及宣传广告收费标准一致。

­  (9)严格遵守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确保学生和学生家长“明白交费”,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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