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猥亵男生获刑最高法呼吁加强男童防性侵教育
《刑法修正案(九)》扩大猥亵犯罪侵害对象的范围,明确规定猥亵男性也属犯罪。“六·一”国际儿童节之际,最高法院发布六起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便是男教师强制猥亵三名未成年男学生获刑案。
据最高法院通报,潘德峰原来是辽宁省沈阳市某学校兼职教师。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期间,潘德峰分别将16岁的男学生吴某某、赵某某、朱某某带至家中,以不喝酒就是不尊敬老师为名,强行将三名学者灌醉并留宿。乘他们睡觉之际,潘德峰对三名学生多次实施猥亵。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潘德峰利用教师身份,向被害人施压、劝酒致被害人醉酒,后乘被害人睡觉之际实施猥亵行为,已构成了强制猥亵罪。依照《刑法》规定,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潘德峰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潘德峰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法院认为,潘德峰案是男教师强制猥亵未成年男学生的典型案例。作为教师,潘德峰是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体现了对此类犯罪从严惩处的态度。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容易受到性侵害。中国《刑法》长期注重对妇女、儿童性权利的保障,但对14岁以上男性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障有所忽略。同时,整个社会对男性未成年人预防性侵害的教育也相对缺乏。家长和学校的忽视,容易使男性未成年人欠缺自我性保护的意识,也使性侵男性未成年人的犯罪不容易被发现。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原第237条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相关规定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举扩大了强制猥亵的犯罪对象,将男性成年人及未成年人均涵盖在内,意味着凡是违背他人意志,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的,不论猥亵的对象是女性还是男性,不论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均构成犯罪。
“本案提示我们,一方面应加强对男性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知识教育,提高他们安全防范及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教育培训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所选聘、任用教师的审核、监督和管理。”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长管应时说。
近年来,男性被性侵现象已引起社会关注,法律的修改也在填补相应空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猥亵不满14周岁的男童按猥亵儿童罪处罚,但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男性未成年人遭遇性侵无法寻求《刑法》保护。《刑法修正案(九)》将猥亵犯罪对象由“妇女”改为“他人”,规定受害人包括14周岁以上的男性。
但有专家及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法律的修改未真正实现对男性未成年人与女性未成年人的平等保护。原因在于,《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还只针对女性,强奸14周岁以上的男性未成年人只能按强制猥亵罪论处,无疑将会轻纵犯罪人,也不符合罪刑相应的基本原则。也有刑法学者认为,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之中并不妥当且浪费立法资源,在男性侵犯男性的情形中很难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强奸,“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意味着法律对每类群体的权益保护必须同一”。
另据管应时介绍,2013年至2016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3713件,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10782件,对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从严惩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进步和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保护,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更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他说。(记者 单玉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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