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角度分析江歌案:刘鑫不出庭作证会影响庭审判决吗

检察日报   2017-11-14 18:04

  最后,还想谈谈刘鑫如果以返回国内为由而拒绝在出席12月11日的庭审所导致的法律问题。

  众所周知,日本在二战后由于战败和美国驻军等因素,积极引进了英美法系的相关制度来对其司法体制加以改革,其中较为瞩目的一项就是引进了“传闻证据规则”来提升庭审实质化。《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条明确规定,除了庭审当日陈述外的书面证言是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的,如此看来,如果刘鑫拒绝返回日本出庭,导致其证言无法使用则确实有可能影响认定犯罪的证据构成,而且在我国与日本连罪犯引渡的制度都不存在的情况下,遑论强制刘鑫跨国出庭了。

  不过日本在引进“传闻证据规则”时其实也考虑到了这一问题,所以相比其制度母国——美国,其设置了更多的不需要证人出庭就可以采信笔录的例外情形。其中第三百二十一条之二就明确规定,在检察官面前制作的证言笔录,如果同时满足(1)证人现居国外而导致无法出庭(2)笔录具有特别值得信赖之情况,这两大要件时,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从刘鑫所发微博可见,其已经在检察官面前制作了近两个月的笔录,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伴随日语翻译,笔录的可信赖度极高,应当足以触发上述例外条件而使得其即使不出庭作证,其先前笔录也能够成为指控犯罪的有力证据。

  这里要扯一个题外话,尽管日本在战后大力引进英美法系的相关制度试图摆脱“法官过度顺从检察官”、“过于依赖书面证据‘”等庭审虚无化的顽疾,然而时至2016年日本最新一次修订刑事诉讼法,其仍因高达99.9%的有罪判决率和书面笔录的大量横行而被业界讥讽为“检察官刑法”或者“精致司法”。所以笔者预测,本案既已由检察官提起公诉,有罪判决的几率很高,刘鑫是否出庭对于案件判决的影响有限。

  为了那个因保护自己而被害的江歌,勇敢地站出来,指控犯罪、查清事实,本应是一个挚友最起码的道德义务,但当这种道义却需要所谓的拒证权等法律制度来强制履行时,笔者也只能无奈叹息,无言以对了,惟愿正义得以彰显,人性之光芒不再蒙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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