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2017-03-30 17:07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权审核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组织进行。
各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军事学门类一级学科授权点和军事硕士专业学位点,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发布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均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