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推荐参评正高级教师人数控制在100名

福建教育厅网站   2017-06-26 17:27

  今年,国家核定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正高级教师评聘人数为83名,我省推荐参加评审正高级教师人数控制在100名。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评聘人数控制在800名。日前,省教育厅就做好2017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有关工作发布通知。

  通知明确,评审范围为我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具备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教师职称,其任职年限及任职条件计算时间均截止2017年8月31日。

  评审条件按照《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福建省幼儿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执行。坚持把师德放在中小学教师评价的首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征求学生和家长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教师的职业操守,师德有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制”。根据相关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2016年以前仍按每年累计不少于72学时计算。

  考虑到校外教育机构的工作特点,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工作量按工作日计算,每年不少于190个工作日,循环教学不作要求。业务考核可结合所从事的工作进行说课讲课和面试答辩。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到农村学校开展流动青少年宫、校本课程等艺术、体育、科技类活动及课程辅导2年以上视为农村任(支)教经历。

  通知要求,学校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组织竞争推荐。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人社厅和教育厅负责组织评审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小学、幼儿园),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由市、县(区)组织实施。省属学校(单位)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按原规定执行。坚持采用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相结合,倡导“推门听课” “随机抽题说课”等形式,增加基本能力素质考核。

  根据时间安排,省属中小学、幼儿园和教研机构于9月25日前将申报评审材料送达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申报正高级教师、小学和幼儿园高级教师评审材料请于10月10日前送达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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